雜談第三方支付、法規鬆綁與產業創新

Danny Lin
foolish bit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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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 min readApr 15, 20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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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近看了「淘寶開通超商繳款」、「準總統提到未來要法規鬆綁」有感。

第三方支付在台灣搶搶滾,接著又來一個 FinTech,其實都是在 Internet 這個大水管磁吸效應下的產物。 「淘寶」在台灣開通了各種支付機制,看的是方便消費者,然後才是接地氣 — 適用當地生意規則來打造各種方便的支付機制。首先是打通信用卡管道,走的是國際信用卡制度,然後是尋找當地有意願的銀行(玉山)合作,開始支援 ATM 轉帳付款,再來則是最近推出的「超商繳款」。

確認付款速度:信用卡最快(30秒內)、ATM 次之(約 3–5 分鐘)、超商(猜想應該 3 天內)。手續費部分,ATM / 超商兩者相當,信用卡則是國際規範的固定 %….

這是 Kevin Kelly 講的差別享受。航空公司用艙等來區分不同的服務,讓消費者付出不同的代價,看一部電影可以花較高的代價去看剛上映的院線片,也可以等待下檔後,用稍微低一點的代價在線上觀賞。這種差別享受行之有年,淘寶開通的各種支付機制,也可以視為這種差別選擇之一。

淘寶想出來攻城掠地的方案跟策略,充分地整合了信託系統(銀行)及信用系統(淘寶的信用制度) — 當然,這套運作模式不是淘寶發明的,在國外如 Paypal 等「先行者」早行之有年。台灣的業者,則是仍在「法規允不允許,我再決定要不要做」的心態下思考。

第三方支付是信託與信用的整合

事實上,談到所謂的第三方支付,其實由買賣雙方以外的第三者來提供支付機制,都是第三方支付。台灣的狀況是除非是「面交」,所有的支付都是透過「第三方支付」,透過轉帳(銀行)就是最典型的「第三方支付」機構(另外像是郵局轉帳、更早前也流行的郵政劃撥也是一種),超商付款、手機帳單付款、代收貨款則是後來在需求催使下衍生出來的「第三方支付」方案。

現行的「第三方支付專法」,由於非金融業者大動作的呼籲與促成立法,引起先前相對比較保守看帶電子商務的金融業者的關注,有了金融業者的加入,「第三方支付專法」自然是偏向金融業者的利益所設計 — 這是在不瞭解整體金融信託體系前,很多人的誤解。

事實上,所有的第三方支付都很難脫離跟金融業的關係。

金融業(銀行)是一個信託體系,已經有很長的歷史了,人們把錢存在銀行,進行各種交易,是信任這個信託系統。這種信任很難打破,理由是,目前沒有一個相對可以取代或更好的信託系統,更遑論信任的建立需要長久的時間累積,「第三方支付業者」必須要體認到這個現實。有生意做,只要在合理分配利潤以及兼顧消費者接受度下協調進行,與原有的信託系統整合,才是最完美的方案。因為從消費者的觀點來看,他們對於原有的信託系統的信任度更高一點。

法規鬆綁是假議題

由於台灣的銀行過去對於電子商務相對抱持比較消極保守的態度,所以真正消費者最熟悉的第三方支付機構,反而因為業者怠惰、停滯不前,在科技發展往前邁進時,顯得老態龍鍾。對於銀行來說,經營這樣的業務,完全沒有法規的問題,只有風險控管的問題,但是隔行如隔山,雖然都是交易、支付,對於新的消費型態,過去銀行業者比較消極被動,老大心態多了些。

最近準總統蔡英文在會見民間電子商務業者時,談到法規鬆綁,事實上,「第三方支付專法」反而是非金融業者在無意衝撞體制下,促成的管制法規。這麼做乍看是有法可管,主管機關得以有法可循,但另一個面向來看,非金融業者反而是促成政府訂製了一個緊箍咒,在各方利益的運作下,限制了新的科技與支付方式未來可以應用的範圍。

原本在沒有法規規範下,「法律沒有規定的是立法怠惰,不影響執行空間,先做了再說」 — 這是國外很多業者的邏輯,在台灣反而是「法規沒有規定的,不敢做」。

法規的問題,永遠不在鬆綁,而是有沒有跟上與執行時的認定問題。

文官體系的認知與執行是障礙

但我們都知道法規永遠跟不上科技發展,法規充其量就是一個 guideline 而已,要如何解釋,在執行上有很大的空間 — 過去幾次跟政府文官的交手經驗,我發現主要問題其實不在法規鬆綁與否,而是文官體系對於各利益方的協調與執行上的認定,有很大的歧異。

老文官位居高層,往往相對是比較保守看待某一個新的科技或應用,他們的心態是減少管理上的麻煩。但這些人往往是執行時,擁有決策權限或解釋權的。只要有利益團體找上門,或透過熟悉的立法委員施壓,這些老文官的處置方式,往往是「麻煩照規矩走」,把業者找來喝茶,或威脅,或勸導的,把新的科技應用往那早已不敷使用的法規拉,那當然會產生問題,扼殺了新的科技應用。

底下的年輕文官吸收的資訊比較廣,年紀也比較輕,其實對於各種新的科技應用的掌握度較高,但是往往心裡頭想做,也礙於「長官說了算」,又縮了回去,「一切以長官為主」。文官體系裡的年輕文官較為勇於任事,但礙於沒有決策權力,往往只能在文官體系裡繼續猶如被幽禁般的任事。

舉個例子來說,以計程車為例。

在新加坡,計程車是無法隨招隨到的,必須透過呼叫站事先叫車,這樣可以減少計程車在路上空跑,浪費油也製造不必要的空氣污染。在新加坡的計程車十多年前就可以直接刷卡支付,對消費者來說很方便。

最近幾年,Uber 很夯,Uber 的使用者體驗好不好?還不錯。這種方式對消費者方便嗎?還不錯。

但是我們的文官在執行時,看到的是 Uber 的「違法」的部分,而不是觀察這會不會是一種新的趨勢,可以讓消費者、大眾更方便 — 計程車業者其實也是同樣的想法。

準總統在關心法規鬆綁問題時,不如也關心一下這種情況。否則新的法規完成了,文官體系仍然跟不上,永遠是新科技應用的大石頭。畢竟,法規永遠是落後在科技發展之後的,要等到法規鬆綁,曠日廢時,緩不濟急。

在法規沒有修正或制訂前,業者難道什麼都不能做嗎?其實,有些還是可以「山不轉,路轉」的,畢竟「辦法是人想出來的」。對於政府而言,缺的是文官體系在執行時,對於新的應用,一律在「法令沒有規範的,從寬輔導」的政策性宣示下看待。對於業者而言,如果持續抱持著「法律沒有規定的不敢做」的心態,新的應用永遠只能在法規的緊箍咒下思考,不敢衝撞體制,永遠會落後其他競爭者 — 特別是國外的競爭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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